查看原文
其他

上海市网信办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

网信上海
2024-08-26
根据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》规定,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,符合第四条情形的,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。5月30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(第一版)》,明确了适用范围、备案方式、备案流程。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、有序进行备案工作,现将上海市网信办咨询方式及备案摘要通知如下:

一、咨询方式

咨询范围为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联系电话为64743030-2711(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),咨询时间为即日起,工作日上午9:00-11:00,下午14:00-17:00。



二、适用主体

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同时符合下列情形:

(一)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;

(二)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;

(三)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;

(四)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
三、材料准备

应按照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(第一版)》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,包括:

(一)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

(二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

(三)经办人身份证件

(四)经办人授权委托书

(五)承诺书

(六)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

(七)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



四、备案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,向上海市网信办备案。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wxbsjcj@shxc.gov.cn(仅供接收材料使用)。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,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,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。

线下材料送达方式:现场报送

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

收件人:网络安全处

电话:64743030-2711(请注明“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”)。点击“阅读原文”查看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(第一版)》


“网信上海”是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信公号,权威发布上海市互联网治理信息,及时回应上海市热点网络舆情事件。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网信上海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